醉駕處罰的標準是什么
醉駕處罰標準是這樣的。
醉酒駕駛機動車,會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要是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約束至酒醒,吊銷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重新取得后也不能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暫扣六個月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駕駛被處罰后再犯,處十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處十五日拘留,五千元罰款,吊銷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
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
駕駛人血液中每 100 毫升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 毫克就判定為醉駕。
立案標準:80 毫克/100 毫升≦血液酒精含量。
免罪標準:比如血液酒精含量、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駕車且不構成緊急避險、在居民小區等場所短距離駕車等情形,不具有 15 種從重情形,可不立、撤案、不訴、無罪。
免罰標準:血液酒精含量≦180 毫克/100 毫升,綜合考慮多種因素,認為屬于犯罪情節輕微,或者醉酒后出于急救等緊急情況不得已駕駛機動車構成緊急避險但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
緩刑標準:血液酒精含量≦180 毫克/100 毫升等,不具有 10 種不適用緩刑的情形,且需滿足刑法 72 條規定。
罰金標準:起刑點一般不低于 1000 元至 2000 元,每增加一個月拘役,增加 1000 元至 5000 元。
4 種從寬情形包括自首、坦白、立功,自愿認罪認罰,造成交通事故賠償損失或取得諒解等。
10 種一般不適用緩刑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負全責且未賠償損失、逃逸、未取得駕駛證駕駛等。
15 種從重情形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負全責、逃逸、未取得駕駛證駕駛、嚴重超員超載超速等。
總之,大家一定要牢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是對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