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版駕駛證扣分規則與新版有何本質區別?
舊版駕駛證扣分規則與新版有著諸多本質區別。
比如扣分減少的方面,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舊版扣 12 分,新版降為 9 分;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舊版 6 分,新版 3 分;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舊版 3 分,新版 1 分。
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舊版 12 分,新版 6 分。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舊版 12 分,新版分別為 9 分和 3 分。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非特定車輛,舊版 3 分,新版 1 分。
扣分增加的情況,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舊版 2 分,新版 3 分;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舊版 2 分,新版 3 分。
條款變化的方面,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一直是 12 分。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直是 12 分。
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從 2 分降為 1 分;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從 2 分降為 1 分。
新增的條款有,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記 12 分;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記 9 分。
移除的條款包括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另外,周期記滿 12 分可以不降級,推行學法減分措施,符合扣減記分條件的可以從已累積記分中扣減記分。優化調整記分分值,駕車未放置檢驗標志、保險標志不記分。調整滿分學習考試制度,對一個記分周期內多次記滿 12 分的,延長學習時間,增加學習內容,增加考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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