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三包法全文的修訂歷程是怎樣的?
汽車三包法的修訂歷程如下:
2019年3月1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公告,就《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或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可于2019年4月13日前反饋。
2021年3月1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4次局務會議通過《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2021年7月2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3號公布《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并確定該規定于2022年1月1日施行。
這次修訂有明確的目標,包括進一步規范汽車售后質量擔保行為,加大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維護汽車市場秩序。倒逼汽車經營者提高技術水準和產品質量,提升企業質量主體責任意識,促進汽車行業有序健康持續高質量發展,實現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市場交易與服務的權責有機統一,完善法治建設,構建和諧社會。
修訂后的汽車三包法有不少重要變化,比如將皮卡納入汽車三包范圍,將電動車專用部件納入退換車條款,增加7日內退換車的規定,降低退換車條件,將污染控制裝置納入退換車主要零部件,還增加了向消費者賠償退換車損失。
具體來說,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因質量問題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泄漏或者動力蓄電池起火的,消費者可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銷售者應當免費更換或者退貨。
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內,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費者可以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銷售者應當免費更換或者退貨。
三包有效期內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0日,或者因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4次,消費者可以選擇退換車。
三包有效期內,污染控制裝置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換車。而且消費者還可以主張車輛登記費、加裝裝飾費、相關服務費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