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車補貼目錄的制定依據是什么?
新能源車補貼目錄的制定依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發改委發布的一系列通知,如《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 號)、《關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區域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805 號)、《關于預撥 2014 年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獎勵資金的通知》(財建〔2013〕921 號)、《關于調整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獎勵資金分配和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財建〔2013〕926 號)、《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4〕11 號)。
2.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關于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4〕50 號)。
在制定補貼目錄時,還遵循了一些原則,比如與中央政策配套,確保補貼政策與中央節能減排綜合示范獎勵政策相銜接,推動完成國家推廣數量要求。同時,考慮政策連續性,綜合過往推廣應用情況,一定程度上保持政策穩定。并且合理劃分事權,明確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責任,省本級側重對購買新能源公交車的支持引導,市政府作為推廣應用主體,承擔主要推廣補貼責任。
補貼范圍和條件方面,地域范圍涵蓋湖南省 14 個市州,對象范圍是符合國家新能源汽車補貼條件和國家政策確定的車型。
補貼標準按照“省市共擔、以市為主”的原則,省內補貼按國家補助標準 1:1 給予,公務車按同級采購同級財政補貼。
補貼時限根據國家補貼推廣政策,本輪為 2013 年 1 月 1 日到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中央財政繼續實施補貼政策后會相應調整。
補貼環節方面,省內補貼對象是消費使用單位,省外生產企業在省內無獨立法人機構的,補貼資金撥付到省內消費使用單位。省本級不補貼運營、生產企業和基礎設施建設。
補貼資金申請與撥付按季預撥,年度清算。資金預撥由各相關單位按季度上報,省財政廳審核后將省本級應承擔的補貼資金預撥到所在地財政部門。每年 1 月底前進行資金清算,多退少補。市州補貼可參照省級補貼資金撥付方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