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卡強制報廢后還能重新上路嗎?
皮卡強制報廢后不能重新上路。
強制報廢的車輛上路行駛屬于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會被處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皮卡達到以下情形會被強制報廢:
1、達到機動車規定使用年限的。
2、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3、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4、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 3 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機動車強制報廢流程如下:
1、準備資料,包括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車輛牌照、單位車輛加蓋公章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個人車輛車主攜帶本人的身份證、事故車輛證明材料,單位車輛在“機動車注銷登記申請表”和“報廢汽車證明”上加蓋公章(與行駛證戶名一致),個人車輛車主人簽字。
2、提出申請,申請報廢更新的汽車車主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一份,加蓋車主印章。
3、受理申請,登記受理崗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查驗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準,核發《汽車報廢通知單》。
4、車輛解體,車主持《通知書》自行選擇一家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將車輛送交解體;回收企業經查驗《通知書》后將車輛解體并照相。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底盤)要割斷。
5、辦理報廢登記,車主持《變更表》、《XX 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經機動車查驗崗核對并簽字,回收牌證,按規定上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
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
1、機動車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
2、機動車未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所有人自愿報廢的。
3、因自然災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機動車滅失的。
4、機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的。
5、因質量問題退車的。
比如皮卡車脫檢五年,就會被強制報廢,不能恢復正常使用。因為汽車連續三個檢驗周期沒有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必須強制報廢。皮卡車正常情況下每年檢驗一次,三個檢驗周期就是三年,脫檢五年遠超規定,所以強制報廢。
如果您在出門打工之前,去當地的車輛管理部門辦理一個“摘牌停駛”的手續,就可以在不使用該車期間不參加年檢、不繳納交強險和車船使用稅。等想要啟用時,去車輛管理部門申請,把牌照取回,正常繳納相關費用并通過安全技術檢測,就可上路,但強制報廢時間不會因此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