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國家標準對車輛的噪音控制有怎樣的標準?
電動車國家標準對車輛的噪音控制有著明確且嚴格的標準。
早在 2017 年 9 月 29 日,我國發布的國家強制性標準 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就規定,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在車輛起步且車速低于 20km/h 時,應能向車外人員發出適當的提示性聲響。
此外,國家標準 GB/T 37153-2018《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于 2019 年 7 月 1 日實施,適用于 M1 和 N1 類的純電動汽車、具有純電動行駛模式的混合動力電動汽車以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該標準規定了電動汽車低速行駛提示音的工作車速范圍為 0 - 20km/h,聲級限值方面,時速 15km/h 時持續發出提示音,聲音大小為 55dB - 62dB。提示音推薦采用電動車車鈴聲,單詞發聲周期為 3 秒,單次發音周期為 700 毫秒。
對于電動車報警器,相關建議包括統一技術標準,要求其在發動機被開動、坐墊蓋或車尾箱被打開等特定情況發生時才發出報警,對于打雷、下雨、人為輕碰或觸摸車輛等不應過于敏感。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審核入戶和上牌時,對噪聲設置專項檢查,超標的不給入戶,日常也會抽查路面上電動車噪音器的情況,進行責令整改和相應的處罰。
各國對電動車輛低速報警音的法規要求體現了對道路交通安全和行人安全的重視。不同國家和地區根據自身情況和需求,制定了相應的法規和標準。比如歐盟規定從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所有在歐盟境內銷售的電動汽車,必須在 2021 年之前裝配噪聲發生裝置,且禁止駕駛員暫停功能。美國要求重量在 4.5 噸以下的四輪汽車,當混合動力汽車和電動汽車以不超過 30km/h 的速度行駛時,車輛必須發出警示音。日本政府要求自 2018 年 3 月起,新生產的電動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車必須安裝車輛接近報警裝置,且不允許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