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電池回收利用的規定有哪些?
電動車電池回收利用有以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鉛蓄電池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建立與產品銷售相匹配的廢舊產品回收體系,并向社會公開,實現有效回收和利用。
《南寧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提供廢舊鉛蓄電池回收服務,建立回收臺賬,并將廢舊鉛蓄電池移交至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的回收服務網點,不得移交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廢舊鉛蓄電池以舊換新進行銷售。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將電動自行車廢舊鉛蓄電池送交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處理,或者送交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輕型電動車及電池報廢回收拆解服務規范》為報廢輕型電動車及電池的回收利用提供技術指導,規定了報廢輕型電動車及電池的術語定義、總體要求、回收貯存服務網點要求及回收拆解企業要求。
國務院安委會印發的《加強電動自行車全鏈條安全監管重點工作任務及分工方案》,從加強生產源頭環節安全質量、強化流通銷售環節執法查處、規范末端使用環節安全管理、推進拆解回收環節安全管控四個方面提出 12 項重點工作任務,并明確了部門責任分工,要求探索建立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回收利用制度,規范有序開展電動自行車蓄電池梯次利用。
《福建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要求加強廢舊電動車及蓄電池的回收和規范管理,鼓勵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將廢舊車用動力電池、蓄電池交由相關單位處理。
在各地的相關條例中,如湖北的《孝感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廣東的《湛江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等,也對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的回收加強監管,明確了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的相關義務和禁止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