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瑪莎拉蒂的判決依據是什么
醉駕瑪莎拉蒂的判決依據主要基于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和客觀方面。主體是年滿 16 周歲、精神正常且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像孫某這樣三十歲左右的人符合主體構成要件。
主觀方面,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呈放任心理,明知醉駕會有危害結果卻希望或放任其發生。
客體是公共交通安全,包括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公私重大財產安全及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
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孫某實施了醉駕機動車輛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 133 條之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及“兩高司法解釋”對孫某做出拘役 2 個月處罰是完全正確的。
《刑法》第 133 條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危險駕駛罪的量刑包括拘役和罰金兩部分,涉及危險駕駛罪的,處一至六個月的拘役。其中拘役在一個月至六個月幅度內確定,罰金根據危險駕駛行為、實際損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來決定。
兩高《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也對危險駕駛罪的量刑做了規定。
對于像譚明明這樣的醉駕瑪莎拉蒂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件,法院判決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據是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在量刑方面,法院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比如被告人案發時的狀態,譚明明駕車時處于醉酒狀態,主觀上不希望、也不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屬于間接故意犯罪,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與故意駕車撞人和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
譚明明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同時,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如劉松濤、張小渠,犯罪情節較輕,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