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二手車交易的稅收政策是怎樣的?
江蘇二手車交易的稅收政策主要如下:
對于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按照簡易辦法依 3%征收率減按 0.5%征收增值稅。本公告所稱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至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車輛。該政策執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個人銷售二手車增值稅免征。附加稅費因增值稅免征也隨之免征。個人所得稅方面,轉讓方需要依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按照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適用 20%的稅率計算納稅,但正常情況下個人銷售二手車價格低于原值,無需實際繳納。印花稅方面,新印花稅法施行后,個人轉讓二手車不涉及印花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二手車,如果從事收購二手車再銷售業務,增值稅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 3%征收率減按 2%征收,改為減按 0.5%征收;如果不是從事收購二手車再銷售業務,而是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減按 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附加稅費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企業所得稅固定資產處置,賬務上需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最后根據余額結轉到“資產處置損益”或“營業外收支”科目來計入當期損益并進行所得稅納稅申報。
一般納稅人銷售二手車,屬于以下四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 3%減按 2%征收增值稅: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固定資產;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已使用過的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購入的固定資產。屬于其他情形的,按適用稅率 13%征收增值稅。附加稅費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業所得稅固定資產處置,賬務上需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最后根據余額結轉到“資產處置損益”或“營業外收支”科目來計入當期損益并進行所得稅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