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通違章查詢扣分標準是什么
湖南交通違章查詢扣分標準如下:
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扣 1 分。
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倒車、掉頭,不按規定使用燈光,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未達到百分之三十,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駕駛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均扣 1 分。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 50%以上的,扣 12 分。
駕駛營運客車超載 20%以上(將校車列入其中),嚴重超速(新規定加入校車),故意遮擋號牌,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 4 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 20 分鐘,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偽造、更改號牌和證件,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均扣 12 分。
駕駛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違反禁令標志指示,均扣 3 分。
駕駛機動車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機動車通過有燈控路口時不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均扣 3 分。
機動車逆向行駛,扣 3 分。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 20%以上未達到 50%,扣 6 分。
機動車行駛時乘坐人員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扣 1 分。
超速 5%以下(含)的,處警告或 20 元至 100 元罰款。
超速 5%以上 50%以下的,處 100 元至 200 元罰款。
超速 50%(含)以上 55%以下的,處 500 元至 1000 元罰款,可并處吊銷駕駛證。
超速 55%(含)以上 60%以下的,處 1000 元至 1500 元罰款,可并處吊銷駕駛證。
超速 60%(含)以上的,處 1500 元至 2000 元以下罰款,可并處吊銷駕駛證。
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機動車不走機動車道,變更車道影響其他車輛行駛,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且駕駛人不在現場,機動車違反標志標線指示,違反警告標線指示,機動車違反規定使用專用車道,在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掉頭,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掉頭,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行,均只罰款 100 元。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罰款 200 元扣 3 分。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 50%以上的,罰款 200 元扣 12 分。
駕駛機動車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罰款 100 元扣 3 分。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罰款 5000 元扣 12 分。
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吊銷駕駛證扣 12 分。
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吊銷駕駛證扣 12 分。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罰款 200 元扣 12 分。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 20%以上未達到 50%,罰款 200 元扣 6 分。
城市快速路上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罰款 100 元扣 1 分。
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 50%以下的,罰款 100 元扣 3 分。
在高速公路上超速不足 50%的,罰款 100 元扣 3 分。
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 50%的(9 座以下小客車和小型越貨車以下),罰款 200 元扣 6 分。
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的,罰款 100 元記 3 分。
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罰款 200 元記 6 分。
機動車違反規定使用專用車道的,罰款 200 元記 0 分。
人行道不停車讓行的,罰款 200 元記 3 分。
駕駛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的將被處以罰款 200 元,駕駛證記 2 分。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行駛時,駕駛人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將被處以罰款 50 元處罰。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行駛時,駕駛人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將被處以罰款 50 元處罰,駕駛證記 2 分的處罰。
小汽車超速 10%-20%,記 3 分,罰款 200 元;超速 20%-50%,記 6 分,罰款 200 元;超速 50%-70%,記 12 分,罰款 500 元;超速 70%-90%,記 12 分,罰款 1000 元;超速 90%以上,記 12 分,罰款 2000 元。
酒駕方面,酒后駕駛暫扣 6 個月駕駛證,并處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 10 日以下拘留,并處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 15 日拘留,并處 5000 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 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 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 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酒后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