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交通事故的理賠材料和重大交通事故有區別嗎?
輕微交通事故的理賠材料和重大交通事故是有區別的。
輕微交通事故理賠,一般需要以下材料:
保險單;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保險車輛行駛證、駕駛人駕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通過交強險獲得賠償金額的證明材料;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提供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的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但確實無法找到第三者的,在道路發生的事故,應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并出具的證明,在其他場所發生的事故,應提供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重大交通事故理賠材料可能更為復雜,除上述輕微事故的一些通用材料外,還可能需要:
出險通知書、保險單(批單)正本或復印件、索賠申請書、肇事司機的詳細事故經過報告;公安交通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發生火災時,要提供公安部門的火災原因鑒定證明;車輛駕駛人員的駕駛證正證或副證復印件;車輛及有關財產的修理、材料、施救費用的正式發票及清單。車輛全損時要提供車輛原購車發票、車輛行駛證復印件;傷殘者的醫藥費發票、搶救費單據、住院證明、診斷證明、殘廢證明、病休證明、工資證明等,如死亡者,要提供死亡證明,生前贍養人員情況證明,以及支付有關費用的簽收憑證;重大事故的要提供現場照片和事故現場圖(事故車輛損失金額在 2000 元要提供受損車輛照片);被盜搶車輛提供購車證明或發票、權益轉讓書、稅務所及公路征稽所(站)報停證明、登報收據及登報當日報紙、安裝防盜器發票、行駛證、車匙、防盜匙、購置稅證、停車場(或保管站)證明及保管人員書面材料等;xx 市區內汽車被盜搶由 xx 市公安刑偵部門、xx 市以外由公安分局刑偵部門出具被盜搶車輛證明,摩托車被盜搶由出險地公安刑偵部門出具證明;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時,如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險人員應提起訴訟。被保險人書面請求保險公司先予賠償的,應同時提供法院的受理證明;車輛出險涉及他方責任的,負主要責任方應持發票、收據和證明的原件,負次要責任方持相應單證的復印件;賠償收據應填上開戶銀行帳號,蓋上公章,如是私人車輛,則由被保險人簽名,經保險公司審核無誤后,憑本人身份證或駕駛證到保險公司領取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