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怎樣判定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劃分?
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劃分有明確的規定。
追尾前車,通常后車負全責。
紅燈依然通行造成事故的,負全責。
駛入禁行道路的,負全責。
發生溜車造成事故的,溜車一方負全責。
不按規定倒車造成事故的,負全責。
逆向行駛發生事故的,負全責。
通過路口時,未按規定讓行的,未讓行一方負全責,比如右轉彎車輛未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左轉彎車輛未讓直行車輛先行、未讓右方道路來車先行、未讓交通標志標線規定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綠燈亮起時轉彎車輛未讓被放行的直行車輛先行、紅燈亮起時右轉彎車輛未讓被放行的其他方向車輛先行等。
在有禁止調頭標志標線的位置以及在人行橫道線、橋梁、隧道、陡坡進行調頭的,負全責。
超越前方正常行駛的左轉彎、正在超車、正在調頭的車輛時發生事故,負全責。
裝載的貨物在遺灑、飄散過程中導致交通事故的,負全責。
進入無燈控的環形路口的車輛未讓已經在路口內的車輛先行的,負全責。
未按導向車道指示方向行駛的,負全責。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下坡車輛未讓上坡車輛先行的,負全責。
在沒有禁止調頭標志標線的位置進行調頭時,未讓正常行駛的車輛先行的,負全責。
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車輛掉頭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未讓正常行駛車先行的,負全責。
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負全責。
違反規定在專用車道內行駛的,負全責。
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揮通行的,負全責。
駛入禁行線的,負全責。
紅燈亮時,繼續通行的,負全責。
在機動車道上違法停車的,負全責。
違反裝載規定致使貨物超長、超寬、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負全責。
將車借人發生事故,如果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肇事司機逃逸,如果能確定機動車車牌,可以通過投保的交強險進行賠償;若無法確定,則只能借助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救助基金來予以賠償。
自行車因走機動車道導致的事故,自行車駕駛人因其違法規定屬于有過錯一方,應適當減輕車主的責任。
借車無證駕駛出事故,借用人承擔責任,若車主明知借用人沒有駕照仍借給他,車主也有過錯,需承擔相應責任。
行車路中突發疾病,若司機對自身疾病不知情,車撞車時可能不必承擔責任,反之,則需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