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證扣分規則是什么
汽車駕駛證的扣分規則比較復雜,根據相關規定,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次扣 12 分的有: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 20%以上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 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 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 50%以上的;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 4 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 20 分鐘的;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代替機動車實際駕駛人收取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謀取經濟利益的。
一次扣 9 分的有:駕駛 7 座以上客車,載客量超過規定載客量 50%但未達到 100%的;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速行駛 50%以上的;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違章停車的;無牌駕駛或者機動車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上路行駛的;駕駛不符合準駕車型的機動車的;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連續駕駛中型以上客車、危險品運輸車輛停車休息時間未超過 4 小時或者停車休息時間不足 20 分鐘的。
一次扣 6 分的有:駕駛校車、公路客車、旅游客車載客量超過核定載客量 20%,或者駕駛 7 座以上客車載客量 20%以上的;核準人數不足 50%,或駕駛其他客運車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人數 50%但未達到 100%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過規定時速 20%以下,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過規定時速 20%以上但未達到 50%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校車以外的機動車、中型以上客貨車、危險品運輸車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但未達到規定車速的 50%,或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以每小時超過規定速度 50%以上的速度行駛的;駕駛貨車載重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的 50%的;駕駛機動車運輸爆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未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駕駛機動車超載運載的;駕駛機動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區域的;不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駕駛機動車的;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或者扣押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輕傷或者財產損失,尚不構成犯罪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非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駕駛證被暫扣后繼續駕駛;在堵車時占用應急車道行駛;未按規定避讓校車的;闖紅燈。
一次扣 3 分的有:駕駛校車、公路客運車輛、旅游客運車輛等 7 座以上客運車輛以外的其他客運車輛,載客量在規定載客量的 20%以上,但少于規定載客量的 50%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校車以外的機動車、中型以上客貨車、危險品運輸車輛超過規定車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駕駛機動車遇到前排機動車排隊停放或者慢行、超車或者占對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不減速、不停車、不讓行人的;不按規定駕駛機動車避讓校車的;駕駛貨車載重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超過 30%但未達到 50%,或者違規載客的;駕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掛牌的;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發生故障或者事故停車后,未按照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示標志的;校車上路行駛前,未檢查校車狀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路行駛的;連續駕駛貨車 4 小時以上不停車休息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以低于規定的最低車速行駛的。
一次扣 1 分的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校車、中型以上客貨車、危險品運輸車輛超過規定車速 10%以上但未達到規定車速的 20% ;不按規定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倒車、不掉頭的;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違反禁止標志、禁止標示指示駕駛機動車的;駕駛機動車裝載超過規定長度、寬度、高度的貨物的;在公路客運車輛、旅游客運車輛、危險品運輸車輛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未按規定進行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的;擅自駕駛改變登記結構、結構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駕駛摩托車未戴安全頭盔的。
需要注意的是,駕駛證記分周期為 12 個月,滿分為 12 分。如果在一個周期內扣完 12 分,公安機關交通部門會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只有考試合格的才會發還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