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車輛標準與車輛使用年限的關系是怎樣的
報廢車輛標準與車輛使用年限關系緊密。
私家車包括 5 座轎車和 7 座 SUV 車型非營運性質的小、微型汽車無使用年限,但行駛里程達到 60 萬公里國家將引導報廢。超過 15 年且行駛里程未達 60 萬公里,車輛每年需年檢 2 次,檢驗不合格就強制報廢。
出租車使用 8 年強制引導報廢。國內皮卡強制 15 年報廢。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10 年強制引導報廢。重、中、輕型載貨汽車使用 15 年強制引導報廢。半掛牽引車使用 15 年強制引導報廢。微型載貨汽車使用 12 年強制引導報廢。
已注冊機動車如果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或者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 3 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又或者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都應當強制報廢。
一輛全新的私家車連續 3 次即連續 6 年未年檢就會被強制報廢。
另外,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更嚴格的使用年限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 6 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 10 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 11 年。
出租客運汽車中,小型和微型為 60 萬千米,中型為 50 萬千米,大型為 60 萬千米。租賃載客汽車遵循 60 萬千米的報廢里程。教練載客汽車,小型和中型 50 萬千米,大型 60 萬千米。公交客運汽車 40 萬千米報廢。營運載客汽車,小型和微型 60 萬千米,中型 50 萬千米,大型 80 萬千米。專用校車 40 萬千米。非營運私家車,小型和微型 60 萬千米,中型 50 萬千米,大型 60 萬千米。載貨汽車,微型 50 萬千米,中型、輕型 60 萬千米,重型 70 萬千米,危險品車輛 40 萬千米,低速貨車 30 萬千米。摩托車,正三輪摩托車 10 萬千米,其他摩托車 12 萬千米。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注冊登記日期計算,自出廠之日起超 2 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出廠日期計算。對于車況不錯想延緩報廢的車輛,需經安全性能和尾氣排放檢測合格,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延長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