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門檢驗的時限
發生一些人身損害的交通事故,一般需要交警來處理,交通要對事故的責任進行認定,而認定事故責任的時候,有時需要進行相應的技術檢驗和鑒定,那么交管部門檢驗的時限是怎樣的?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交管部門檢驗有什么時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接到報案后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地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二、交通事故調解的時限
交警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因此,交通事故處理時間一般應為10日。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后應及時送達當事人。
申請調解的期限: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交警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調解的起始時間和期限: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的書面調解申請后,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交警部門調解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三、法院處理交通事故的期限
法院立案以后的相關時效: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內提出答辯狀。
在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
人民法院適用交通事故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交管部門檢驗有什么時限”問題進行的解答,交警需要對交通事故進行檢驗鑒定的,需要接到報案后五日內指派有關人員或者機構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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