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能否更改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明確的,可以由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現(xiàn)場進行勘察后,在一定的時間內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確定事故的責任人,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能否更改?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能否更改
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具后,是不能變更的,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責任怎么認定
(一)交通事故等級劃分:輕微事故,一是造成輕傷1-3人或財產(chǎn)損失機動車損失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不足200元;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chǎn)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chǎn)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chǎn)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節(jié)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guī)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二)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具體受理部門為該支隊法制科),上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消的決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決定書》后,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公布。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
(三)責任推定。
⑴、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損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⑵、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辦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能不能更改”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具后,是不能變更的,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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