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連環撞 責任賠償誰人擔
【要點提示】
在機動車連環碰撞交通事故責任中,未直接與受害人乘坐的機動車發生碰撞事故車輛或無事故責任的機動車應按交強險規定承擔責任。
【案例索引】
一審:河南省原陽縣人民法院(2012)原民初字第81號
【案情】
原告王國磊,男,1988年3月5日生,漢(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族,司機,住山東省莘縣朝城鎮政府街6號。
被告楊海成,男,1974年4月29日生,漢族,司機,住新鄉市鳳泉區耿黃鄉南魯堡村277號。
被告白俊輝,男,1985年6月4日生,漢族,司機,住河南省滑縣老廟鄉西中冉村68號。
被告河南省安陽市安運交通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齊吉忠 總經理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
原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10月13日19時,原告駕駛豫J57877重型貨車順107國道由南向北行駛到702KM處時,與同向在前的被告楊海成駕駛的豫A83816中型貨車相撞,兩車相撞后,被告楊海成駕駛的貨車又與同向在前被告白俊輝駕駛的豫ELL676、豫EL970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被告楊海成駕駛的豫A83816中型貨車和白俊輝駕駛的豫ELL676、豫EL970重型半掛牽引車均在中財鄭州公司投保投有交強險。原告于2011年10月13日在原陽縣紅十字會醫院住院三天,花費醫療費3971元。之后轉山東省莘縣第二人民醫院治療,住院55天,花費8716.56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提出傷殘評定申請,本院委托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該機構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豫新鄉醫學院司鑒中心【2012】臨鑒字第227號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傷殘等級為十級、出院后的護理時間為一個月、護理人數為一人,護理依賴程度為部分護理 ,鑒定費1900元,期間花費交通費500元。
【審判】
原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對方事故車輛車主及駕駛員均不負賠償責任。但以交強險的法律規定,對方事故車輛所在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的限額內承擔10%的無責任賠償額。原告的損失為:醫療費12687.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80元(88天×10元),誤工費20889.9元(162天×128.95元),護理費2644.2元(36.23元×58天+36.2元×30天×50%),交通費500元,殘疾賠償金45584元(22792元×20年×10%),共計83185.8元,鑒定費1900元。被告中國人財鄭州公司承擔三份交強險無責任份額36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36000元。
一審宣判后,承擔責任的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評析】
在交通事故案件當中,我常常按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責任劃分來處理案件。隨著我國車輛交強險制度的出臺,處理事故賠償的理念發生了一定的變化。根據交強險性質,主要目的是賠償受害人損失,具有救濟的特征,所以在交強險賠償的范圍內,不區分當事人事故責任,在交強險限額內全額賠償,即便無責任的機動車也要負10%的賠付責任。因此在連環交通事故當中,即使沒有直接與受害人乘坐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發生交通事故但在事故認定中無責任時,也要承擔責任,就是按照在在交強險的保險范圍內不分責任的賠償或按照10%的限額賠償。如果只按直接與受害人乘坐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單個車輛的交強險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就會成倍減少受害人損失保額,本案當事人保險賠償額就只要12000元,而不是36000元。所以,在交強險存在的情況下,按照交強險的個數承擔保險責任,賠付當事人損失,不再僅僅按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判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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