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認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措施
1.行為人有逃逸行為。
在造成交通事故后,一個人離開而不受受害者、其親屬、群眾和事故處理者的控制,以避免承擔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
2.“逃跑”的時間和地點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逃逸時間為交通肇事后。那么如何理解“交通事故發生后”,筆者認為不能籠統地認為是事故發生后的無限時間段。這一時期應定義為從事故發生后到肇事者被事故處理當局拘留或押送前的這段時間。在此期間逃逸的,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逃逸”行為;
3.逃逸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重要因素。實踐中,行為人逃逸的目的多為“逃避法律追究”;
4.行為人的逃逸行為不應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并不是所有事故發生后離開現場的行為都是逃逸行為。有些行為人在事故發生時并沒有離開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受害人送往醫院后,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離開。這種行為應當認定為逃逸行為。
二、交通肇事逃逸處罰措施
1.逃避法律責任,但履行救助義務。
如果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后撞倒了人,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并逃離現場。20名醫護人員及時將傷者送往醫院。本案中,行為人雖構成逃逸,但主觀惡性不深。只為逃避法律責任,現實中我們獲得了搶救傷者的寶貴時間。在這種情況下,責任應該是寬大的。
2.為逃避救治傷者,逃跑后主動投案自首。
有人認為,本案中,行為人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因為行為人是主動投案自首的。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際上違背了立法本意。法律之所以規定逃逸為加重情節,是出于保護被害人生命的考慮。逃生最嚴重的后果是傷者缺乏救助,導致重傷死亡。所以這種情況自然構成交通事故后的肇事逃逸。但排除逃逸后自首的成立,依據刑法減輕自首的處罰也是適當的。
3.逃避法律責任,救治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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