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共同過失致人損害含義 共同過失致人損害的構成
一、交通共同過失致人損害的含義
共同過失是指對損害的可能性有共同的認識,但都有避免損害的信心。在早期的主觀論中,必要的共謀是構成要件,共同過失不被認定為共同侵權。但目前主觀學界普遍認為,共同侵權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過失。但是,共同過失是否一定要有一定程度的意思聯絡呢?
即是否有必要對損害進行知識交流,或者是否只需要客觀上有一個共同的認識,但在實踐中是持觀點后說的。比如“在高速公路上相遇飆車”這種情況,肇事司機和在高速公路上相遇飆車的共同侵權人雖然有相遇的故意,但并沒有對損害的認識和相互避免的信心的信息交流,只是主觀上有共同的認識。在這種情況下,實踐中仍被認為是共同過失。雖然沒有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但如果損害行為直接結合了同樣的損害后果,也構成共同侵權。
二。交通共同過失致人損害的構成
其構成要件如下:第一,所有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積極危害行為,即直接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等權利的行為。
第二,各種行為者的行為必須直接相互結合。例如,當兩輛汽車相撞時,行人死亡或受傷。結合可以直接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加害行為具有時間空的同一性;有害行為相互結合成為損害結果的唯一原因。
第三,要損害結果的不可分割性,也就是要有同一性。兩人以上的行為符合上述條件,為行為競合,構成共同侵權。各侵權責任人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與行為的并發(fā)密切相關的是原因的并發(fā)。所謂原因的重合,是指幾個原因間接結合產生同一個損害結果,也就是所謂的多因一果。傳統(tǒng)民法理論認為,沒有意思聯絡的人的單獨行為,間接結合,相互幫助,產生相同的損害后果。
原因是:
第一,每個行為人的行為都是一種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具有因果力。
第二,各種行為者的行為是間接相互結合的。間接判斷標準:數個行為造成損害的原因不是同時發(fā)生的,通常是相互獨立的,但又是相互中介的;行為分別構成損害結果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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