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條件
1.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70號),“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后,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二、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條件
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有:(1)行為人明知是自己造成的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因素。
如果行為人在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發生的情況下離開現場,不能認定為“交通事故后逃逸”。例如:駕駛二輪摩托車載朋友劉(兩人都喝多了)超速行駛時,劉從摩托車上摔下,頭部著地,造成腦損傷,當場死亡。當時孫某對此一無所知,繼續瘋狂駕車,直至被發現攔截。本案中,孫雖離開了現場,但其在倒地時主觀上并不“知道”劉死亡的交通事故。所以他不應該被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認定為一般的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這里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而假裝不知道,仍應認定為“交通事故后逃逸”。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和法律追究;實踐中,施暴者逃跑的目的多為“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出于其他目的逃跑,比如害怕被受害者親友及其他圍觀者毆打。這些人逃離現場后,往往很快通過向領導匯報或報警接受法律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所以在認定的時候就要加以區分,這樣才能保證法律的準確適用,才能保證不出現冤假錯案。比如<案例二>:司機宋違規駕駛,在某地撞死一群人。正當宋在某地搶救時,于的親友和當地群眾聞訊趕來,用武器毆打宋。宋被迫乘車逃離現場,直接到當地派出所報案。本案中,宋的逃逸行(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為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當然,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出于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后,一定要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如果行為人在沒有任何消息的情況下逃逸,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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