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條件 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措施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
1、逃逸行(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為必須構成交通肇事罪為前提。
從事運輸或者非運輸的人員,違反運輸管理法律、法規,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構成交通肇事罪。只有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且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離開現場的行為,才能認定為逃逸。
2.離開現場的目的一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
確認行為人是否逃避法律追究,要看主觀目的。如在被告人王某負主要責任的交通肇事案中,被告人王某駕駛的重型汽車左側與摩托車右側發生刮擦,摩托車及其駕駛人(當場死亡)倒地,汽車左后輪碾壓摩托車后輪。被告人王聽到自己的車輛有異響,繼續行駛20米后,停車查看車輛是否與摩托車相撞。雖然他在車后20米處發現一輛摩托車及其人員躺在地上,但由于沒有發現其駕駛的車輛有劃痕,他還是駕車逃離了現場。被告人王的行為是否屬于逃跑。筆者認為,被告人王的行為屬于脫逃罪。通過對本次事故責任的認定,被告人負主要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發現車輛發出異響后,停車后發現道路上摩托車和人的實際狀態。所以他主觀上應該是意識到了造成事故的可能性,但是他卻駕車逃離了現場。從駕車逃離現場的客觀行為看,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處罰措施
1.逃避法律責任,但履行救助義務。如果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后撞倒了人,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并逃離現場。20名醫護人員及時將傷者送往醫院。本案中,行為人雖構成逃逸,但主觀惡性不深。只為逃避法律責任,現實中我們獲得了搶救傷者的寶貴時間。在這種情況下,責任應該是寬大的。
2.為逃避救治傷者,逃跑后主動投案自首。有人認為,本案中,行為人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因為行為人是主動投案自首的。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際上違背了立法本意。法律之所以規定逃逸為加重情節,是出于保護被害人生命的考慮。逃生最嚴重的后果是傷者缺乏救助,導致重傷死亡。所以這種情況自然構成交通事故后的肇事逃逸。但排除逃逸后自首的成立,依據刑法減輕自首的處罰也是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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