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如何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報告應具備的事項
一、發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檢查鑒定
需要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事故現場勘查結束后三日內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現場勘查結束后三日內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精神疾病的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完成檢驗鑒定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檢查中需要尸檢的,應當征得家屬同意。
尸體解剖不明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尸體檢驗后,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對無名尸體,法醫提取個人辨認樣本,對尸體拍照,采集相關信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無名尸體信息登記表,并在市級以上報紙發布辨認公告。經報告后30日內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
二、交通事故檢驗鑒定報告應具備的事項。
由檢驗鑒定人簽字并加蓋機構印章;客戶;委托事項;提交的相關材料;檢查和評估的時間;根據結論和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說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副本發送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指定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檢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復檢鑒定報告副本發送當事人。復驗和鑒定以一次為限。
自檢驗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被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駕駛證和被扣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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