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檢驗鑒定程序 交通事檢驗鑒定時限
一、交通事故檢驗鑒定程序
1.檢驗、鑒定、評估機構和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指派、委托或者當事人的委托,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工作。檢查、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查、鑒定、評估人簽字并加蓋機構印章。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副本送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鑒定結論副本后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復檢鑒定。
3.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之日起三日內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記錄。
4.復檢、鑒定、評估申請限一次。復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5.評估書。鑒定人完成鑒定后,應制作鑒定書并簽字。評估書包括一般資料、病例介紹、病歷摘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
6.不同的評估機構對同一評估對象出具多個評估結論。如果每個鑒定機構都有合法的鑒定資質,則應以鑒定機構的級別為準。一般應接受上級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排除下級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
二、交通檢查鑒定時限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治療終結后,應當由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鑒定期超過期限的,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評估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查、鑒定和評估。檢查、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查、鑒定、評估人簽字并加蓋機構印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副本送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鑒定結論副本后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復檢鑒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之日起三日內再次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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