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醫療費如何支付 交通事故后對方不賠償怎么辦
交通事故醫療費用如何支付?醫療費用根據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進行治療的必要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必要的治療費用支付。對方不賠償怎么辦?當事人可以起訴對方要求賠償。見下文。
1.交通事故的醫療費用如何支付?
根據《道路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根據其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醫療費用的賠償計算標準為:按照醫院治療委托人交通事故創傷所必需的費用計算,并以證據為依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必要的治療費用支付。根據這些規定,當受害人在結案后需要繼續治療甚至終身治療時(如被精神疾病打擊),侵權人如何支付繼續治療費存在明顯的法律缺陷。
首先,規定了醫療費用需憑據支付,但并未指出結案后無需憑據即可支付繼續治療費,使得繼續治療費的支付方式陷入單一模式,即醫院收取費用后才能取得單據,從而可以要求侵權方憑據支付。并且醫院通常按月向患者收費,這樣受害方只能按月向侵權人索要繼續治療費,這樣會導致以下問題:
1.按月支付。當侵權方因故不能繼續支付時,如何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比如公民有責任,當該公民已經在救治的被害人死亡;法人負有責任的,法人因破產、停產、期滿、終止等原因不履行賠償義務時。如果受害方得不到應有的賠償,就違反了《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和《辦法》第三十五條。
2.當侵權人可以履行賠償義務但不按期履行甚至不履行時,受害方將不得不訴諸訴訟或申請強制執行來實現其權利,這將造成訴訟疲勞,不切實際。
其次,鑒于上述按月或分段支付的缺陷,實踐中,很多法院都判令加害人一次性向受害人支付繼續治療費,但這造成了以下問題:
1.醫療費用要憑據支付。尚未發生的費用,醫療單據從哪里來?缺少文件違反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2.醫療費按治療所必需的費用支付。但是,對于如何確定必要標準,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認為按月支付不實際,不能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可采取一次性支付。但應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對繼續治療費如何繳納、費用如何確定做出明確規定。
第二,發生交通事故后,對方不賠償怎么辦?
基本賠償項目: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鑒定費、整容費等。
協商不成,可以起訴維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將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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