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何時自行協商處理 交通事故如何自行協商處理
1.交通事故什么時候協商處理?
1、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車輛能夠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進行拍照或者標記事故車輛位置,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再進行協商。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和原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應當自行離開現場而未離開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離開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員處以200元罰款;駕駛員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罰。
2.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應當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并共同簽字。定損協議的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碼、聯系方式、機動車類型及車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位置、賠償責任等。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僅造成人員輕傷或者具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財產損失事故,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但涉嫌交通肇事罪的除外。
二、交通事故如何協商處理?
1.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離開現場,恢復交通。拒絕離開現場,被強制離開;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所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交通警察撤離現場后,應當對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碼、聯系方式、機動車類型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位置等進行辨認和記錄。根據現場固定證據和當事人、證人的陳述等,認定道路交通事故。,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2.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將調解結果記錄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下列相關信息后,可以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的;
(3)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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