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是怎樣認定的 如何申請重新認定
1.交通事故的責任是如何確定的?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現場勘查、技術分析和相關檢驗鑒定結論出具。其目的是通過對現場有關材料的分析判斷,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和原因,作為交通事故的最終處理,分清交通事故雙方的責任,作為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重要證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交付當事人。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交通事故。事故調查結束后,交通處理機關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相關責任。具體的責任劃分方式有:
1.因一方過錯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過錯方負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化、證據滅失,交通事故處理機關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的影響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都沒有造成交通事故的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各方都不負責;如果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另一方不承擔責任。
交通事故處理機關應當在勘查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現場后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在發現肇事逃逸人、車輛后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復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值得注意的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只能作為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證據,即明確是一種證據。
二、如何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
1.必須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的首要條件。
2.當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應當有事實依據和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主觀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當,要求重新認定。事實是否成立,理由是否正當,由重新認定機關審查認定。
3.當事人不服責任認定,申請重新認定的,必須在法定的15日期限內提出申請。
4.重新認定機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一般由區(縣)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委員會作出,重新認定機關為地(市)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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