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怎樣重新認定
一、如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一)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
(二)當事人有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當承擔交通事故的責任。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當事人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違法一方承擔全部責任,另一方當事人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雙方違法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其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一方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承擔次要責任;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起同等作用的,雙方承擔同等責任。
以上三方的違法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按照其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劃分責任。
(三)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負全部責任。
(4)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但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負全部責任。
(五)當事人各方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負同等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承擔次要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如何重新認定?
(一)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后,應當在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二)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當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在下列時限內作出:輕傷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一般在事故發生15天內;20天內發生重大和特大事故。
(三)因交通事故復雜不能按期鑒定的,必須報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天、15天、20天。
(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后,應當進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同時傳喚各方當事人到場,出具相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并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有關當事人。
(6)縣級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有專人負責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
(七)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達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后,應當在5日內向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告重新認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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