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交通事故的處理 無爭議的交通事故怎樣處理
一、輕微交通事故的處理
輕微交通事故是指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發生的,不涉及人員傷亡,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比如只有前后保險杠、大燈、引擎蓋、門窗、后視鏡等車身外部部件損壞,車輛才能繼續行駛。
發生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填寫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碼、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表、碰撞位置、賠償責任等內容的協議或者書面記錄。
完成相關記錄后,當事人應當共同簽字并立即離開現場,協商賠償金額和方式。
當事人已經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根據對事故情況的約定向保險公司索賠,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二、無爭議的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非機動車與道路上的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且基本事實和原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無爭議的,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地點,共同簽字后離開現場,自行協商定損。
根據《關于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通告》精神,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
交通事故由當事人協商處理的,可以先書面記錄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然后撤離現場。
發生交通事故,一方未能立即撤離現場或者只有一方發生的,應當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向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或者當事人自行離開現場,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交通警察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迅速處理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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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區別?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什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般犯罪,是指以放火、斷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本罪屬于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只要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可以成為本罪。二。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全面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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