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交通事故訴訟的舉證責任
1.交通事故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這類案件的訴訟時效為一年是沒有爭議的,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然而,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是民事審判中長期存在爭議的問題,目前尚無定論。
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調解申請,這種情況的起算時間就比較容易確定,爭議也不會太多。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止書,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從當事人收到調解終止書之日起計算;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作出調解結論的,訴訟時效從調解不成之日起計算;達成調解協議,但當事人未履行的,從調解書載明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不向公安機關申請調解,這種情況比較復雜,實踐中爭議也很大。
根據上述法律,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傷害發生之日起計算;當時未發現傷情,經檢查診斷能證明是侵權所致的,從確診傷情之日起算。
很明顯,起始時間是受傷的日期;當時沒有發現的,起始時間是確診受傷的日期,看起來很清楚。然而,在實踐的審判中出現了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從受傷之日或者確診受傷之日起算。
第二種觀點認為,訴訟時效從治療終止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在受傷害之日或者確診之日,權利人只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但不能確定權利人損失的具體數額。只能根據以后的治療、休息、護理,以及是否構成傷殘來確定。因此,“受傷日期”和“確診日期”不能簡單理解為事發日期或確診日期,應做擴大解釋,即治療結束或損失可以確定的日期。持這種觀點的人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因為受害人(權利人)一直在接受治療,造成的損失(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都在不斷發生和增加,對方的侵權行為處于持續狀態。治療結束后,受害人(權利人)的損失不再增加,對方的侵權行為終止,訴訟時效從此時起算。
二。交通事故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交通事故訴訟舉證是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證據材料證明自己主張的過程。
交通事故訴訟的舉證責任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模式。即當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成立。
具體而言,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對其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承擔舉證責任,包括醫療費、后續治療費、護理費、誤工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餐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車輛和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如果不能證明自己的損失,將承擔敗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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