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哪些情況無責任 無責任方是否要賠償
一、車禍無責是什么情況?
交通事故中,對方有下列行為的,由對方負全責,對應方無責任:
1、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化、證據滅失,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3.當事人在有紅綠燈控制的路口駕駛車輛,闖紅燈繼續通行。
4.當事人駕駛機動車穿越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者隔離設施與道路上其他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5.當事人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或者非機動車通行范圍,與同方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碰撞的。
6.當事人駕駛車輛,在人行道或者行人通行區域沖撞行人。
7.當事人駕駛車輛沖撞依法通過人行橫道的行人。
8.當事人駕駛車輛未避讓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9.當事人駕駛的車輛裝載的物品灑落或者散落,造成交通事故的。
10.當事人駕駛機動車倒車時,與車后其他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
11.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內逆行,與向前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2、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上超越同方向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2.不負責任的一方要賠償嗎?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在下列賠償限額內對每起事故負責:
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
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4.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身故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不負責任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者重傷的,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經濟損失的10%。但根據責任人是否應當支付10%的賠償,賠償金額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十個月平均生活費的,按照十個月平均生活費支付。前款非機動車、行人故意自傷或者進入高速公路造成損害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雖然有無責任方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規定,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由無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強制保險的目的是保護受害者。責任方能夠支付全部賠償的,無責任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在受害人得不到賠償的情況下,無責任方才承擔交強險范圍內的賠償責任。當然,如果受害人是故意造成事故,自然不用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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