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
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應從以下幾個要素進行分析:
(1)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主觀方面:主觀方面是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一般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動機是逃避救助義務,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一種積極的心理活動。交通肇事罪雖然是過失犯罪,但就逃逸行(查成交價|參配|優(yōu)惠政策)為而言,只有直接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知道事故的發(fā)生,并且有直接的逃逸故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當然,在實踐中,施暴者的逃跑動機也有其他表現(xiàn),比如害怕被被害人親友等圍觀者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逃離現(xiàn)場,很快通過向領導匯報或報警接受法律處理。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區(qū)別對待,因為從主觀上來說,犯罪的惡意是很小的,是由于害怕當場發(fā)生后果而造成的。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是直接故意造成的。所以,無論如何,在逃逸時,行為人必須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造成了交通事故,具有直接的逃逸故意,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
(2)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觀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從刑法理論的角度來看,確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方法就是確定行為的客觀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是在最高法院《解釋》規(guī)定的五種情形基礎上的逃逸行為。這就明確了交通肇事后逃逸被規(guī)定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量刑情節(jié)。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之前的行為沒有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或者雖有交通違法行為,但違法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者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僅負同等或者次要責任,或者交通行為造成的結果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定罪標準, 或者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時只有一人受重傷,但不具有《解釋》規(guī)定的醉酒駕駛、無證駕駛、無證駕駛等情形之一的。
(3)交通事故后逃逸行為的空要件,即行為是否僅限于“逃離事故現(xiàn)場”。《公安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處條例》第二條表述為“逃離交通事故現(xiàn)場”,不妥。在司法實踐中,有這樣一種情況,即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行為人雖然沒有逃離現(xiàn)場(有些是不可能逃脫的),但在將傷者送往醫(yī)院后或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因畏罪潛逃。如何認定這種逃匿行為?顯然,主客觀兩方面都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構成,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懲。在學術界,有學者認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行為人主觀惡性不深。因此,處理不能過重,具體尺度宜寬不宜嚴,需要對逃逸行為的時間和空進行必要的限制。但筆者認為,逃逸者既然選擇了逃逸,那么主觀上就是惡性的,是一種犯罪行為,必須符合罪刑相一致的原則,把握的尺度必須嚴格。因此,《解釋》第三條更為合理。“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事故發(fā)生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并不限于“逃離事故現(xiàn)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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