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制作事故認定書的時限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交付當事人。”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1.除未找到逃逸人員或車輛,或交通事故事實無法查證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原因分析;
(4)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和責任或事故原因。
2.未找到逃逸人、車輛,交通事故賠償方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賠償方書面申請后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和調查掌握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應當確定受害人的責任;沒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認定受害人無責任。并交付給當事人用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3.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的情況和調查取得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時限
不幸發生了道路交通事故,漫長的等待令人疲憊不堪。由于交通事故發生后,許多當事人會更加關注時間限制,而交警、法院和其他有關當局和部門在處理事故時都嚴格遵守時間限制的法律規定,我相信時間限制規定的背后是對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權益的保護。基于此,我們對交通事故處理涉及的時限做一個系統的總結,供大家參考。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沒有人員傷亡、事實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并能當場調解損害賠償糾紛。對于復雜的交通事故: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勘驗現場后十日內制作。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找到交通肇事逃逸者和車輛后十日內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復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4)如果交通事故逃逸者和車輛都沒有找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當事人請求(如何?書面申請!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收到當事人提出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的情況和調查掌握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沒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認定受害人無責任。并交付給當事人用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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