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的舉證責任 交通事故中無需證明的事項
一、交通事故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1.通則:即“誰主張,誰舉證”。它是指交通事故的雙方都有責任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不能提出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提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舉個例子,如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聲稱自己在醫院治療,一共花了5000元,但由于某種原因,醫藥費單丟失,無法在醫院補齊,那么當事人就有可能承擔敗訴的后果,因為其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
2.特殊規則:舉證責任倒置。意思是說,根據一般的證明原則,提出事實主張的人應該已經出示了證據來證明。然而,在一些具體的侵權訴訟中,對于具體的侵權方法、侵權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要由提出事實主張的人來證明,存在著實際困難和不公平的后果。
而對方當事人由于其特定的身份、職務和崗位要求,對這一事實負有天然的舉證責任,所以法律明文規定了對方當事人舉證的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明確規定:“因高度危險作業引起的侵權訴訟,行為人對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交通事故舉證責任倒置只存在于涉及機動車、行人和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中,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舉證責任。機動車一方不能證明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一方有故意或者過失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即使在這種情況下,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一方也不承擔任何舉證責任,受害人仍然對自己的損害程度、賠償的相關證據數額等具體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3.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責任:是指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提出事實主張的一方當事人舉證責任有限的情況下,由法官根據公平誠信原則和自由裁量原則確定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和人民法院指定舉證責任的情況比較特殊,在實踐中也相對簡單,所以接下來,本文將重點討論一般舉證責任規則下各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二。交通事故中不需要證明的事項
1.依法不需要證明的事項:
(1)眾所周知的事情,比如下雨的時候路面肯定很滑,就是眾所周知的事情。自然,我們不需要證明路面為什么會滑;
(2)自然規律和定理,比如上面例子中的為什么下雨,屬于自然規律,不屬于證明的范疇;
(3)根據法律和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律,可以推斷的另一個事實,比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車輛發生劇烈碰撞后,一般會發生損害,而不是先做出車輛發生劇烈碰撞后是否會發生損害的假設,然后再進行證明;
(四)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確認的事實;
(五)經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
(6)有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
上述文書(4)、(5)和(6)具有法律強制力,無需額外證明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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