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如何復核
1.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交通責任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現場勘查、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出具的法律文書。其目的是通過對現場有關材料的分析判斷,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和原因,作為交通事故的最終處理,分清交通事故雙方的責任,作為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重要證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交付當事人。”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交通事故。事故調查結束后,交通處理機關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相關責任。具體的責任劃分方式有:
1.因一方過錯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過錯方負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化、證據滅失,交通事故處理機關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的影響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都沒有造成交通事故的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各方都不負責;如果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另一方不承擔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如何審查?
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復核,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復審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縣(市、區)交警部門應當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告知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在3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交警部門應當使用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通知事故的其他當事人,對申請人提出的復核內容進行復核,重點是事故的事實和證據、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當事人責任的認定。
經審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因果關系成立,適用法律準確,當事人責任認定正確的,支持原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結論;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有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結論。
下列復議申請,上一級交警部門不予受理:
(1)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后申請復核;
(2)復查后,任何一方對事故認定仍有異議,要求復查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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