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哪些類型 怎樣劃分交通事故責任
一、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哪些類型?
我國現行的交通事故責任分為五類,即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是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現場勘驗、調查的事實和交通法規作出的鑒定。它是以責制刑、量刑適當、賠償合理的基礎,將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責任。因此,必須充分利用各種證據材料和計算數據,進行全面合理的分析鑒定。
1.全責和無責。完全因一方違章造成的事故,由違章者承擔責任,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的另一方不承擔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事故主要是一方違章造成的,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違章行為。主要違反者承擔主要責任,對方或第三人承擔次要責任。
3.同等責任。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均有違法行為,情節相當嚴重,各方承擔同等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交通違章在這里的作用是指交通違章是否容易造成交通事故,是否會造成嚴重后果。只有確定事故責任,才能區別對待,維護交通法規的嚴肅性,杜絕違法行為,特別是容易引發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只有按照這個原則來確定交通事故的責任,才能合理合法,才能讓人信服,才能加強交通管理。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九條對交通事故責任進行了科學劃分。即一方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違法行為的一方負全責,另一方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雙方違法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其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一方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承擔次要責任;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起同等作用的,雙方承擔同等責任。以上三方的違法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按照其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劃分責任。
此外,在特殊情況下,對于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分別規定,采取責任推定的方法。即:
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但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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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項目: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支付上述醫療費等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因喪葬費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轉讓和繼承。但是,賠償義務人已用該書核對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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