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怎么處罰
1.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屬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所謂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后,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
需要指出的是,要構成本加重犯,首先,行為人的肇事行為應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在認定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只能將交通肇事逃逸行(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為認定為定罪情節;其次,要求行為人知道自己犯了交通肇事罪。如果他不知道事故,自然不可能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再次,雖然已經盡到了受害人的救助義務,但是逃避責任去查明、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后,所謂肇事逃逸主要是指逃離現場的情況,但也有可能是將被害人送到醫院后逃逸,甚至是躲在現場。
二、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處罰?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第三條規定的所謂“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
這里要注意“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第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條件是“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事故后逃逸不受時間、地點的限制,不能只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往醫院或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后逃離的,也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屬于“其他特別惡劣情節”: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六人以上死亡,負事故同等責任;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賠償60萬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解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后,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導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然而,刑法理論中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存在多種不同觀點。該書認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以過失為限,因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為了保持犯罪構成的純粹性,加重的心理態度也應當是過失。因此,《解釋》規定,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后,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并藏匿、遺棄以逃避法律追究,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值得研究的是,《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行為人逃逸,導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因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而我國刑法理論中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故意犯罪,所以“交通肇事罪共犯”這個說法實在令人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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