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有什么審判程序 交通事故訴訟歸誰管
一、交通事故訴訟的審判程序有哪些?
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權案件。它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序。審判程序包括第一審普通程序、第二審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本案主要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介紹如下:
(1)起訴和受理。交通事故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應當向法院提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受理后七日內立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訴。
(2)審前準備。立案后五日內,法院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法院將組成合議庭,對訴訟材料進行審查,做好開庭前的必要準備。
(三)審理案件
1.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2.開庭前核對訴訟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凡是知道案件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
(4)宣讀鑒定結論。
(5)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出示所有證據。
(六)質證當事人應當就賠償爭議的證據相互質證。
4.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答辯后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爭議查證清楚后,法庭調查結束,依法作出判決。
6.法院能夠調解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普通程序審理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如需延期,需報上級批準。
普通一審程序結束后,當事人不服上訴的,一審判決不生效,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終審判決。一經宣布或送達當事人,即具有法律效力。對此,當事人不能再起訴或上訴。
2.誰負責交通事故訴訟?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管轄:
(一)縣(市、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本縣(區)的交通事故,經本級公安機關領導批準,也可以指定其下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本轄區內的輕微事故和一般事故。市、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本轄區內案情復雜、涉外的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發生地管轄不明的,由最先發現或者接到報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立案偵查,確定管轄后,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3)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雙方的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4)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地方,輕微事故經地區(市)公安機關批準,可由鄉鎮派出所處理。
(5)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處理下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交通事故,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交通事故移交下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6)當事人有其他犯罪行為的,移交主管部門處理,并通知當事人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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