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內容 重新鑒定要注意的問題
一、交通事故責任再認定的內容
1.交通事故責任問題是對交通肇事罪客觀特征的具體說明。
犯罪構成是指特定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統一,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確定其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總之,犯罪構成是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標準。交通肇事罪作為一種業務過失犯罪,有其自身的特點,即事故通常是由行為人和受害人的共同過失造成的。行為人是否有過錯,過錯的大小往往直接關系到能否認定交通肇事罪。
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是在考察行為客觀方面的基礎上綜合作出的,反映了行為在客觀方面的一些數量特征,但不能完全反映行為客觀方面的全部特征,如危害結果是過失犯罪的客觀要件,在過失犯罪的處理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因此,交通事故責任作為犯罪客觀方面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交通事故的構成中起著重要的作用。
2.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與交通肇事罪的認定。
這里必須明確,交通肇事罪的責任劃分作為犯罪客觀方面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交通肇事罪的認定有著直接的關系。責任問題要結合違反交通法規造成的嚴重后果、賠償能力和事故的法定情節來確定是否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關于審理交通肇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事故責任與交通肇事罪的認定存在以下四種關系: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并對事故負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賠償30萬元以上的;
(四)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傷的,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并具有下列六種情況之一:
(一)飲酒、吸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的;
(三)明知機動車安全裝置不安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是無牌照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交通事故重新鑒定應注意的問題。
重新鑒定應當由原鑒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鑒定機構名錄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有資格的司法鑒定人。
因此,為了避免案件被重新鑒定,傷者應盡量選擇可信度高的司法鑒定機構。至少,認證機構是交警部門、法院、保險公司認可的。
當事人不得為了追求傷殘等級而隨便選擇司法鑒定機構,尤其是在事故發生地沒有合法固定辦公場所的司法鑒定機構。否則一旦重新鑒定,對當事人極為不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案件遇到車輛方或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的情況,法院需要等待新的鑒定結果判決,案件的訴訟時間會拖得很久,當事人需要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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