臥路自殺可以獲得賠償嗎 客死車站客運公司是否賠償
1.躺著自殺能得到賠償嗎?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這種行為可能產生的后果。這種行為不僅觸犯了法律,也是對自己生命安全的不負責任。她躺在路上,被壓死了。她應該對這起交通事故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你在高速公路上開車有注意安全的義務,交通事故發生后你有保護現場的義務,違反了法律,你也要對這起交通事故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是這樣的話,交通事故要負同樣的責任。
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能夠完全預見到這種行為的后果,盡管經過勸阻和提醒,仍然不起床,直到悲劇發生。所以,斷定當時的行為是以放棄生命為目的的自殺,并不為過。生命權是每個自然人的一項重要個人權利。人身權與財產權有一個重要區別,即權利人可以隨意處分自己的財產,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權利。處分權是財產權的重要內容;個人權利不同。任何人都無權處置自己的人身,包括健康權和生命權。所以自殘和自殺都是違法的。但法律對自己實施的此類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個別情況除外(如《兵役法》規定的為逃避服兵役而自殘的行為要受到法律制裁);不同的是,如果行為人欲借他人之手自殺或自殘,則該他人在對行為后果有明確認知或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直至認定其故意殺人罪。
二、客運站客運公司賠償問題?
買票送票并不是客運合同成立的唯一條件,即受害人被撞時,在場的人都急著派人搶救,現場褒貶不一。另外,根據證人證言,證人和受害人都買了票坐這輛車。即使沒有買票,他們也已經進了檢票口,到達了上車的人行步道,說明當時車站允許他們進站上車,他們實際上形成了一種默示的合同關系。從旅客與承運人的關系來看,二者之間已經存在客運服務合同關系。客運合同成立時,《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一方違約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利的,受害方有權選擇要求其依照本法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無論是服務合同關系還是消費合同關系成立與否,在法律適用和責任承擔上都存在巨大差異。原被告法律關系的認定是本案的難點。案件的調解是雙方協商讓步的結果,相關責任法院并未就此做出裁決。但作為一個很新穎很典型的案例,很值得我們去研究和探討。首先,確定原告的消費者身份是個問題。自然人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可以被稱為消費者,還是在特定場合準備消費的過程中可以被視為消費者?服務合同關系成立的標準是什么?尚未形成明確的消費行為,但在特定場合、特定條件下是否存在權利義務的先合同關系?也就是說,一旦在合同成立之前發生糾紛,如何處理權利義務關系?有的時候,根據現有證據,原被告之間的客運服務合同關系無法界定,當其權益受到損害時,作為“準”消費者(這種說法可能不太恰當),仍然存在事前合同,即合同正式成立前的權利義務關系。當然,這在法律上會有爭議,但用這個概念來界定原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在法律和情理上更符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也便于辦案。案件最終的調解成功就是貫徹這一理念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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