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訴有效期是多長 交通事故起訴程序是怎樣的
1.交通事故起訴的有效期有多長?
什么時候起訴交通事故,其實是一個關于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的問題。人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否則將失去請求權。
事故造成身體傷害、殘疾或者死亡的,民事訴訟時效為1年。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民事訴訟時效為2年。既有人身傷害又有財產損失的,另行計算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不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而是從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權人主張權利,訴訟時效就不會開始計算。
(2)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民法通則規定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損傷明顯的,從損傷之日起計算;如果傷害需要治療,應該從治療結束之日算起,因為這樣,受害者才會知道哪些權利受到了侵犯。如果當時找不到傷情,從發現傷情之日起計算。當然,要有相關證據證明后來發現的傷是交通事故造成的。
(3)交通事故,涉及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為一年。沒有調解的,從醫療終結或者傷殘的第二天起計算。醫療終結或者傷殘后雙方參加調解的,從調解終結的第二天起計算。如果沒有人身傷害,訴訟時效為兩年。2004年7月1日以后的交通事故,可以不經調解直接起訴。
二、交通事故起訴程序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權案件。它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序。審判程序包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二審程序、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主要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介紹如下:
(1)起訴和受理。交通事故當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應當向法院提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受理后七日內立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訴。
(2)審前準備。立案后五日內,法院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法院將組成合議庭,對訴訟材料進行審查,做好開庭前的必要準備。
(三)審理案件
1.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2.開庭前核對訴訟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凡是知道案件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
(4)宣讀鑒定結論。
(五)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出示所有證據。
(七)質證當事人應當就賠償爭議的證據相互質證。
4.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答辯后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爭議查證清楚后,法庭調查結束,依法作出判決。
6.法院能夠調解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普通程序審理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如需延期,需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4)經過一審普通程序,當事人不服上訴的,一審判決不生效,進入二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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