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要簽協議嗎 交通事故賠償協議能撤銷嗎
1.處理交通事故需要簽協議嗎?
5月1日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允許當事人自行處理交通事故。但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時,應當填寫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等內容的協議或者書面記錄,共同簽字后立即離開現場。當事人均已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根據交通事故錄音的約定向保險公司索賠,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協商賠償。
不履行調解可能被提起訴訟。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當事人自行離開現場,經協商未能就損害賠償達成一致報警的,應當向交警提供當事人簽名的交通事故書面記錄,交警應當記錄并簽名,根據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行為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將調解結果記入《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不適用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寫明相關情況后,將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調解生效后當事人又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鑒定評估機構。
精神疾病的醫學鑒定、傷殘等級和財產損失由有資質的社會鑒定、傷殘等級評定機構進行。有資質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有資質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機構并委托其進行檢驗、鑒定、評估。
八種交通事故需要報警。《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中規定,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駕駛人無有效駕駛證,駕駛人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實或者原因有爭議,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或者與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發生碰撞,造成死亡、重傷或者輕傷、較大財產損失的,由當事人
2.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可以撤銷嗎?
1.一般來說,自愿達成的補償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都應自覺履行。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法律行為是否有效,取決于: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第三,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上述三個條件不存在的,應當認定各方簽訂的損害賠償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協議的內容應受法律保護。即使賠償數額與法律規定不同,也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根據誠信原則,各方都應受到補償協議的約束,不能隨意“食言”或反悔。
2.自愿賠償協議約束力的例外情況:
《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當事人的處分原則,一般來說,當事人達成的補償協議是不能反悔的。但是,當事人有上述兩種情形之一的,法律允許撤銷,即可以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內容。法律賦予當事人撤銷權,是為了恢復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平衡當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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