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怎么重新申請責任認定
1.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根據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行為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1)全責:
1.交通事故是由一方的過錯造成的;
2.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化、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3.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個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的影響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都沒有造成交通事故的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各方都沒有責任;
如果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另一方不承擔責任。
二、如何重新申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1)必要的程序:
重新認定的申請人必須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當事人無行為能力或者無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認為交通事故責任有錯誤的,也可以當事人的名義申請重新鑒定。當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應當有事實依據和理由,不得主觀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當,要求重新認定,并應當在收到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責任重新認定申請。
責任重新認定申請書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正文和最后一部分。
包括標題: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單位、住址、郵政編碼和電話。
2.被申請人是公安機關哪個交通管理部門?
3.第三方,即事故涉及的其他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單位。
正文應當注明何時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認定的事實理由,有證據或者線索的,還應當注明對事故責任的具體要求。
申請重新認可的年、月、日應在末尾注明。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印件;
責任再認定申請書;
當事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二)相關規定:
申請時限:申請時限是指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責任認定申請的法定有效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重新認定責任的申請期限為15日。時限從當事人收到責任確認書的次日起計算,即責任公告的次日。期限屆滿的最后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日。
申請人條件:
①事故當事人;
②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所謂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直接取得代理權的代理人,一般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申請再認定時,法定代表人應注意:1。當事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以個人名義申請重新認定。這是申請人資格的繼承,其地位與當事人是平等的,而不是代為申請。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應當以當事人的名義申請重新確定責任。
(3)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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