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失要怎樣評估 評估交通事故損失能否扣車
1.如何評估交通事故損失?
(一)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權利人和義務人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四款規定,有資質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有資質的評估機構,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
該規定明確了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是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有向當事人介紹有資質的評估機構的義務。
(二)評估期限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申請復檢、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復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章第四節檢驗鑒定中對財產損失評估時限沒有明確要求。
(3)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發起者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再次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記錄。
所以在處理交通事故中,確定財產損失不是警察的法定義務,而是各方的權利。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出交通警察趕赴現場,首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進行專業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交付當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交通事故中沒有財產損失評估的要求。
第二,評估交通肇事能否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有在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并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交書面調解申請”的前提下,才能使交通事故調解成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義務和權利,財產損失數額成為事故調解的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規定了“交通事故損害調解”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的地位。因為“財產損失評估”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在處理交通事故中以評估為由扣留車輛,侵犯了當事人合法財產的使用權,直接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不能以“考核”為由扣留事故車輛。
>>點擊查看今日優惠<<
-
1騰勢N9官圖發布 將搭載易三方技術 提供純電和插混可選
- 2方程豹豹8將于10月12日開啟預訂 定位50萬級市場
- 3一汽-大眾推限時購車政策 最高優惠7萬元 速騰售8.98萬起
- 4特斯拉發布無人駕駛出租車Robotaxi 成本低于3萬美元 2026年量產
- 5真正詮釋美式豪華 16.99萬元起的別克昂科威Plus到底有多能打?
- 6幾何并入銀河品牌 吉利打響戰略整合第一槍
- 2方程豹豹8將于10月12日開啟預訂 定位50萬級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