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借車已知有人搭車 搭車人死亡事故責任由誰負
第一,已知車主有電梯。
駕駛人趙某某受車主喬某某委托,駕駛“標志301”轎車從某市區到該鄉辦私事。范某某在車上。該車行至一彎道時,因駕駛人車速過快、操作不當,車輛與路邊一棵大樹相撞,造成范某某當場死亡、趙某某重傷、車輛報廢的重大交通事故。經法醫鑒定,范某某系顱腦損傷死亡。根據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趙某某對這起交通事故負全責。另外,范某某是在車主喬某某同意下取車的。
二。誰該為搭便車者的死亡事故負責?
在乘客范某某死亡的民事責任應由誰承擔的問題上,有意見認為車輛所有人喬某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目前,我國法律對“善意乘車”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可以參考我國《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
本文認為,應當按照過錯責任原則分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中乘客造成的人身傷害,車主應該賠償,這是不公平的。當然,并不是說乘客不擔心乘車,所以不承擔車輛在運營中帶來的風險,也不是說與乘客死亡后果有因果關系的車主和司機沒有賠償責任。因此,在確定賠償主體和數額時,既要考慮車主的“善意”,又要考慮車主和駕駛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并與普通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劃分相區別。
(1)車主有安全駕駛的義務。一旦有人同意乘坐車輛,他/她就有義務將其安全地帶到目的地。途中因車輛質量或者駕駛人過錯造成乘客損失的,車輛所有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善意共享不代表共享乘客愿意自擔風險,也不應該認為應當放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司機不能因為是善意的免費搭車,就隨意無視他人的生命財產;車主不能因為善意而免除責任。因此,在責任分配上,需要考慮維護公序良俗,以決定車主承擔部分而非全部賠償責任。
(2)要求車主承擔部分責任,旨在強化安全駕駛的義務。車主的部分責任不是否定助人為樂的做法,也不是反對社會公序良俗。其重要目的是強化車主的謹慎駕駛義務。本案車輛所有人喬某某雖然出于善意讓范某某騎行,但不代表其可以以助人為樂的精神無視對方的權益,法律也沒有規定可以減輕無償服務者的注意義務。可見,喬某某對范某某的死亡存在過錯,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3)助人為樂在司法實踐中值得提倡。助人為樂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我國公序良俗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展現了人們善良、誠實、友愛的好的一面,值得法律倡導和保護。善意騎行是車主助人為樂的表現,是一種無償行為,值得肯定和鼓勵。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案件時,既要弘揚助人為樂的精神,又要照顧好心人的合法權益,合理分配責任,權衡效果。
建議:如何認定交通事故,如何認定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
一、如何正確認定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很重要,事故當事人對此不能無動于衷。實踐中,很多當事人對此并不十分重視。比如交警在做調查筆錄的時候,對自己問的問題的回答不認真,覺得無所謂。有些人雖然很注意自己的回答,卻不太注意自己的措辭,結果吃了不應有的虧。因此,事故鑒定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根據實踐,應注意以下幾點:(1)認真對待并準確回答交警的詢問。交警做的詢問筆錄是.....用于事故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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