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認定書何時制作 交通事故中當事人應注意什么
1.事故證明什么時候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的情況和調查取得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應該注意什么?
在交通事故中,當事人應注意以下事項:
1.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搶救受傷人員而改變現場時,應標明位置。乘客、過往車輛駕駛員、路人應當給予協助。
2.發生僅造成車輛損壞或者人員輕傷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填寫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位置、賠償責任人等內容的協議或者書面記錄。發生交通事故的,簽字后立即離開現場,并協商賠償金額和方式。當事人均已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根據記錄交通事故的約定向保險公司索賠。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
3.當事人自行離開現場,經協商未達成損害賠償協議的,應當向交通警察提供當事人簽名的交通事故書面記錄。交通警察應當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字,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并當場作出事故認定。
4.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應當在提出請求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之日起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當事人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現場變化或者證據滅失等原因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二)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
(四)發生僅造成車輛損壞或者人員輕傷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原因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6)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其他設施;
(七)造成死亡、重傷或者輕傷的;
(8)財產損失較大。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貨物重量、體積、損失后,應當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六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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