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賠需要哪些證據 交通事故索賠的訴訟時效
一、交通事故索賠需要哪些證據?
1.交通事故證明
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行為。根據公安部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分為全責、無責、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和無法認定責任六類。
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影響著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責任等法律責任。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通訴訟中非常重要的證據。
2.殘疾鑒定信
傷殘鑒定是指符合鑒定人條件并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在客觀檢查的基礎上,根據檢查結果和傷殘評定標準,運用專門知識進行分析,做出的綜合判斷。2002年,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將傷殘分為十級,一級為最嚴重。
傷殘鑒定是民事賠償的重要依據之一,尤其是要求對方支付傷殘賠償金時,是不可或缺的證據。否則,由于沒有相應的證據支持,將無法獲得應有的賠償。
3.用于當事人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的票證和單據。
這些費用的單據是向賠償義務人要求賠償的不可或缺的證據,也是法院支持自己賠償請求的依據。否則,當事人在沒有相關證據的情況下漫天要價,只會白白多交訴訟費,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4.除了上述重要證據外,訴訟中常見的證據還有車損證明、誤工證明、被害人死亡證明、被害人扶養人證明等。只有收集各種證據,才能最大限度地證明自己的主張,獲得最大限度的賠償。
二、交通事故索賠的訴訟時效
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賠實踐中,應當根據下列情況確定訴訟時效:
1.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人身無關的損失,如車輛損失、車輛貨物損失等,訴訟時效為兩年。
2.對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明顯人身傷害,如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訴訟時效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一年。但是,一年內治療未結束或者一年內殘疾未固定的,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霸跁r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期間中止。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也就是說,從治療結束或者傷殘之日起,繼續計算剩余的六個月。本書認為,仍在治療中且未致殘的,應屬于《民法通則》第l39條規定的“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
3.用于交通事故引起的隱性傷害,如外傷性失語、偏癱、神經損傷引起的肢體肌肉萎縮、肝、脾、腎挫傷引起的遲發性出血等。,訴訟時效從隱患傷情確診之日或者經有關部門認定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之日起計算一年。
4.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從收到調解終止書之日起,根據損失的不同性質計算訴訟時效;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雙方協商達成協議的,訴訟時效從調解協議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5.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或者人民法院審理,受害人有道路交通事故相關后遺癥的,可以就治療后遺癥所產生的相關費用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從診斷出后遺癥之日或者醫療部門、鑒定機構確認后遺癥與交通事故關系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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