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期限 法院處理交通事故的期限
一、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
1.申請事故調解的時間制度:
事故雙方同意向公安交通部門申請交通事故調解的,應當自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交通部門提出事故損害賠償書面申請,調解期限為10日。自死亡之日起至喪葬之日止,自傷病治療終結之日起,自傷殘之日起,自財產損失之日起,為10日。
2.檢查和鑒定的期限:
需要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身體、車速等進行檢驗鑒定。現場檢查之日起5日內指定專業鑒定部門進行檢查鑒定。檢查時間應在20天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市公安交通部門批準,可以延期10日。超過限額的,應當報省級公安交通部門批準。公安部門應當在取得檢驗鑒定結果后2日內將結論副本送交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在收到檢驗鑒定結論后3日內,委托其他有資質的機構重新檢驗鑒定,并告知公安交通部門。
3.尸體處理時限:
檢驗后應通知死者家屬,并在10日內辦理喪事。10日內無人認領的無名尸體,由縣級以上公安交通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
4、根據事故責任證明的時限:
自勘察現場之日起10日內作出。發生事故后逃逸的,應當自發現逃逸人或者車輛之日起十日內逃逸。不能扣押的,應當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果確認之日起5日內作出。
5.提起管轄權爭議的期限:
事故管轄爭議應當報告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上級公安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并通知各方事后提交報警證據。當事人未在事故現場報警的,事后請求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事故證據,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10日內提交。
二。法院處理交通事故的時限
向法院立案后的相關限制: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給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合議庭成員確定后。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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