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私用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 機動車所有單位應否擔責
首先,公車私用造成交通事故和損害。
張是某工商局的司機。2001年5月,張未經單位批準,駕駛單位車輛用于個人事務。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李某受傷,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事后,李將張及其單位告上法庭。
二、機動車輛所有單位應負什么責任?
本文認為,雖然司機在駕駛公交車時處理個人事務,雇主仍應承擔責任,但如果司機有重大過錯或故意,雇主可以向司機要求賠償。原因如下:
(1)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原因,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且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機動車使用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上圖中,張雖然是私人公車,但工商局作為車輛的所有人,對自己的車輛負有管理和控制的責任。顯然,張某的私人駕駛行為存在過錯,張某所在單位應承擔相應責任。
(2)從法律保護弱者利益出發,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更有利于受害人利益的實現。對于受害方來說,駕駛員是否擅自駕駛,不影響其向單位索賠的權利;再次,單位應當有條件承擔賠償責任的觀點,實際上加重了受害方的舉證責任,也不符合《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的初衷和立法目的。對于受害人來說,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有利于受害人快速高效地獲得賠償。
(3)公車私用交通事故,雖然單位有責任,但不能全由單位承擔。否則會給人一種錯覺:好像只要是公家的車,不管什么情況下,交通事故都是公家買單。《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車主的責任,更沒有將其定義為無過錯責任。民事責任領域的過錯不同于一般認識上的過錯,主要是指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即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因而未能避免可能的損害。如果不分對錯都追究單位責任,可能會削弱法律對單位司機個人行為的約束力,使有車單位始終處于高風險狀態。尤其是為了公務車輛的安全。因此,單位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駕駛員追償。
總之,本文認為,未經單位批準駕駛本單位車輛在辦理個人事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單位可以向有過錯的駕駛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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