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主持的調解有強制力嗎 交通事故可通過協商解決嗎
1.交警主持的調解具有強制性嗎?
交警主持的賠償調解有強制力嗎?這是交通事故認定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損害賠償的民事調解權問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60條,答復如下:
第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的調解權,是基于事故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共同書面申請的。
其次,是否參與或接受辦案交警的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由當事人自己決定。當事人不會因為不參與、不接受調解而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對于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交通事故可以協商解決嗎?
交通事故能解決嗎?這就是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和“擺平”的問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十三條規定如下: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離開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即可以“和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搶救受傷人員而改變現場時,應標明位置。乘客、過往車輛駕駛員、路人應當給予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立即離開現場的,應當及時向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車輛能夠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進行拍照或者標記事故車輛位置,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再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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