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處罰規定 交通事故處理的管轄部門是哪里
一、對交通事故的處罰
交通肇事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機動車駕駛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肇事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違法行為,符合下列第一項、第二項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符合下列第三項、第四項的,處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罰款;符合下列第五項、第六項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造成重大事故并負次要以上責任的;
(二)造成重大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的;
(三)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
(四)造成一般事故,負主要以上責任的;
(五)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以下責任的;
(六)造成輕微事故,對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機動車駕駛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的機動車駕駛人,吊扣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機動車駕駛證。
發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1)逃跑;
(二)破壞或者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三)隱瞞交通事故真相的;
(4)責備他人;
(5)其他不良行為。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自裁定之日起生效。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軍人、武裝警察受到吊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應當移交軍隊或者武裝警察部隊執行。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應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報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
二、交通事故處理部門的管轄范圍在哪里?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所轄區域或者道路的交通事故。
對管轄有爭議的,應當報請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爭議各方。
事故發生地管轄不明的,最先發現或者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搶救受傷人員,進行現場初步處理。確定管轄后,由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必要時,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期將案件移送下級公安機關其他交通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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